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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滿16周歲駕駛共享電動自行車發(fā)生交通事故,責任如何承擔?
巨野縣法院成功調解一起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

作者: 來源: 菏澤日報 發(fā)表時間: 2024-09-13 08:36

中國菏澤網(wǎng)消息(通訊員 陳參參 周瑩瑩)未滿16周歲駕駛共享電動自行車發(fā)生了交通事故,責任如何承擔?日前,巨野縣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的案件。

2023年11月,被告王某駕駛共享電動自行車與李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相撞,造成李某死亡及車輛損壞。經交警認定,因王某未滿16周歲駕駛電動自行車并違規(guī)承載孫某,王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,孫某違規(guī)乘坐王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,加重了事故發(fā)生的幾率。在事故發(fā)生時,被告王某及被告孫某都是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,因此死者李某的家屬將被告王某、孫某及其監(jiān)護人,某保險公司、共享電動自行車企業(yè)訴至法院,要求上述被告承擔賠償責任。

案件立案后,承辦法官考慮到王某和孫某系未成年人且正在上學,為避免給二被告學習生活造成更大困擾,決定對本案進行庭前調解。法官與原被告及其代理人進行了多次溝通,原告在了解到共享電動自行車企業(yè)對騎行人員的年齡進行了明示,車身載有“未滿十六周歲禁止騎行”的標識;保險公司在保險條款中進行了特別約定:“助力車保險只承擔16至70周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。”因此原告申請撤回對被告共享電動自行車企業(yè)、保險公司的訴訟。

法官通過告知被告王某方相關法律規(guī)定及賠償依據(jù),以及本案對孩子的影響,王某的父母同意調解,向原告支付賠償金。被告孫某認為車輛并非孫某駕駛,孫某只是乘車人,且事故認定書中也認定孫某不承擔事故責任,因此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。法官對其進行釋法析理,孫某雖非車輛駕駛人,但是王某所駕駛的車輛系孫某掃碼解鎖并支付了騎行費用,事故發(fā)生在被告王某接到被告孫某返程玩耍的路上,且孫某乘坐涉案車輛的行為加重了事故后果,被告孫某需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。最終,孫某父母同意調解并愿意向原告支付賠償金。

在法官的釋法說理和傾心調解下,案件調解成功并當庭履行。至此該案得到圓滿解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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